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招标文件要求相应产品技术参数≥3,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或技术响应偏差表中该参数响应为4,能否认为是正偏差?

答案:

不能认定为正偏离,应认定为无偏离。 对于招标文件中技术参数要求为"≥3"的下限型要求,投标人响应为4,在法律层面属于满足采购需求的"无偏离"。具体法律法规依据与逻辑如下:

1. 法律法规未定义"正偏离",仅区分"重大偏差"与"细微偏差"

现行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中,并没有"正偏离"和"负偏离"的法定概念。《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》(七部委12号令)仅将投标偏差分为重大偏差和细微偏差;《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》(财政部令第87号)也只使用了"偏离"一词,并未区分正负。

2. "≥3"已包含4,响应4属于"无偏离"

根据中国政府采购网发布的分析文章,对于下限型要求(如"抗压强度≥50MPa"),招标文件要求的实质是**≥50MPa至无穷大的整个区间均属于满足采购需求的无偏离范围**。因不存在比无穷大还要大的值,所以不存在正偏离。同理,招标文件要求"技术参数≥3",即3至无穷大的区间均属于无偏离范围,投标人响应为4完全落在此区间内,属于无偏离。

3. 地方采购实践明确:单边参数不存在正偏离

海南省政府采购网在2026年5月发布的更正公告中明确规定:对于单边任意参数的要求,例"≥A""A以上""不低于A""不少于A",若响应等于A或大于A或大于等于A均视为无偏离;若响应小于A视为负偏离;此类参数响应不存在正偏离。

4. "正偏离加分"模式已被财政部认定为违规

财政部在指导性案例36号中明确指出:招标文件采用"正偏离加分、负偏离扣分"的评分模式,容易产生指标之间代偿的效果,不能客观反映产品本身是否实际符合采购需求,属于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,违反了《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、87号令第五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,责令废标。

 结论与建议

  • 结论
    招标文件要求"≥3",响应为4,在法律层面属于无偏离(完全满足采购需求),而非正偏离。
  • 证明材料
    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或技术响应偏差表中将该参数响应为4,只要证明材料真实有效,该响应是合规的,评标委员会应当认定为满足招标文件要求。
  • 注意事项
    如果招标文件中明确将该参数标注为"★"号实质性要求且规定"不允许任何偏离",则需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具体表述执行。但即便如此,响应值4满足"≥3"的要求,一般也不应被认定为无效投标